你有没有接受过这样的邀请:亲,想赚快钱吗?银行卡给我刷刷流水呗,电话卡给我打打电话呗。在你犹豫不决的时候,对方会告诉你一点风险也没有,那谁谁谁都借卡用了,一下子就赚得盆满钵满,又快又轻松又稳当。这时你一定会回想起铺天盖地的断卡宣传,脑子里闪现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的警告。你将面临两个选择,你可以选择铤而走险搏一搏,也可以选择严词拒绝并马上报警。你会怎样选择?
黔西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予以接收并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近日,经公开开庭审理,黔西市人民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孔子曾言“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是我们获得理想生活的物质基础,在物欲横流的当下,人们往往容易被利益蒙蔽双眼,失去本心,走上错误的道路。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出租、出借、出售一张小小的卡片,看只是一个小小的恶行,背后却关联着千家万户的财产安全和家庭幸福。面对不法的诱惑,当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固守本心,自觉抵御诱惑,并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积极履行公民义务的时候,犯罪将失去土壤与温床,人民的幸福生活才能有更切实的保障。如果再有人问你,想赚快钱吗?相信你一定有了唯一且正确的答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