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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应用到“两侦”工作的基层视角
时间:2018-04-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作案手段也逐步向智能化方向发展,呈现出从单一性向复合性态势转变。犯罪目的也从最初的追求急功近利转向“期权”回报,从简单的追求金钱和物质转向追求权力、女色等多元目标发展,职务犯罪事实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另外,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心理准备越来越充分,案件办理的难度随之逐渐加大,这就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当前,大数据广泛应用到社会各个生产领域中,推动了各领域的快速进步,发挥出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随着检察机关大数据建设不断完善,大数据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产生了许多裨益,大数据作用“小荷才露尖尖角”的势头众所周知。将其运用到两侦工作之中,仍然值得认真思考和仔细探索。

现就基层院将大数据应用到查办职务犯罪方面作以下浅显探讨。

一、大数据应用带来的案件侦查思路的变化

一段时间以来,两侦部门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举报,这是长期以来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揭露犯罪,依法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责的重要途径,也是初期侦查工作的一种思路。但是由于我们前面提到,职务犯罪事实越来越趋于隐蔽化、复杂化,群众能提供的线索量逐渐下降。以贵州西部的一个县级院2011至2015年的五年线索为例,出现整体下降趋势,这就需要两侦部门改变线索采集思路。因此,可以说大数据应用对于案件侦查思路变化的影响无疑是不可避免。

职务犯罪特性变化,使得侦查思维一定要不断转换,才能适应现在案件办理的需要。尤其是我们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所有人都处于当前信息化大环境中,我们的思维方式无法脱离这个大环境,侦查思维也不例外。传统侦查思维受到严峻考验,确立和发展信息化侦查思维势在必行,而侦查思维和大数据结合也就显得顺理成章。

(一)运用大数据思维筛查线索,有效填补当前案件线索获取不足的现状

随着国家公职人员配套财产申报内容的逐步完善,以及当前成熟的金融系统信息数据库、通讯系统数据库都为案件线索筛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换言之,即是随着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数据的不断完善,其中的数据可以成为检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的巨大通道,如若两侦在抓牢这些数据的同时,辅之于金融系统的数据库、通讯系统的数据库的综合运用,便可极大增强了两侦部门获取线索的可能。同时,这也正好可以应对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的变化,帮助收集到更多有价值的线索,弥补当前线索来源不足的现状。

从这个角度来看,大数据的运用确实可以改变“两侦”部门的线索获取的模式。也可以化被动为主动,极大增强检察机关的效能。

(二)运用大数据思维有效侦查,可以弥补侦查中异动思维的缺陷和不足

侦查中异动思维是我们侦查的常用思维模式。异动思维往往能通过嫌疑人的动作、表情、物品、衣着细微变化,以及异动延续性中去寻找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但是,今天的职务犯罪行为往往掩盖较为隐秘,嫌疑人极可能长期保持一种不变的生活习惯导致,其异动性变化不大,甚至异动变化细微的情况下,往往无法将其纳入侦查视线。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暴露出来。但是,此时产生的危害不断加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另一种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伪装,导致犯罪事实难以及时发现,比如,贵州某市市长助理樊某,直到案发时,仍然保持多年的简朴穿着,不张扬,无变化,多年来骑一辆自行车上班,其犯罪多年才被查获。

运用大数据思维则不一样。在大数据时代,人的行为在各种传感器为微处理器构成的“万维触角”中必定会留下印记,而这些印记自然而然转化成了相应的数据。大数据应用,就能准确洞察犯罪行为的“停滞”异动,及时发现当前隐藏较深的一些犯罪线索。

当侦查中运用大数据获取和固定证据,把握这些数据后,从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分析,找出数据反映客观事物的逻辑归纳,就能找出有价值的线索。这也就无需再从简单的异动行为中去发现问题。

大数据思维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侦查中异动思维的不足。同时更为有效及时对职务犯罪进行查处,最大限度保护国家人民利益,对其他的犯罪分子形成强了有力震慑。

(三)运用大数据思维分析研判,可以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以及降低司法成本

案件办理质量和数量一直是基层检察院工作中必须面对的两难,人员装备都有限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矛盾很难有效调和。在人员数量局限的制约下,大数据的建立实际上是提升了我们办案装备,对办案质量提高是一个有力的补充。如能再做好分析研判,案件办理质量提升也就是必然。

大数据思维应该是一种发散、综合、统筹的思维方式,大数据来源于云计算对分散的数据分类、整理和归纳,可以从中发现数据本身更多的内在关联,发现一定的规律性。而我们知道大量的事实依据,以及客观规律是研判的基础,通过对细微事实的规律性把握,可以得出相对准确的结论。这就更好地帮助我们实现科学分析和研判。

二、运用大数据办案的容易陷入的几个误区

大数据的发展和运用,改变了案件办理思路,有效破解了当前职务犯罪案件的难题,提升了办案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实现了案件办理质的飞越。但是,运用过程中也容易陷入一些误区,产生“不良反应”。

1.大数据思维适应期容易产生先期的不适应。对大数据思维认识不足,容易陷入先期的不适应。一切事物都是在发展变化,发展变化随不同事物特征变化速度也不尽相同。应该说,所有发展变化中,人的意识形态的转变最慢,思维的转变最慢。对于新生事物的认识,其实就是思维的一种再现。马云在给别人分析电商这个概念时,大多数人都认为他是个骗子。大数据从2008年提出至今,仅仅十年不到时间,短短这个时间,要使我们的思考问题的方式发生变化,很不容易。

先期的不适应可能导致我们对大数据实际价值发生质疑。

大数据是一个新生事物,对这个事物的认知,我们现在停留在一个初期阶段。由于人固有思维的禁锢,我们要把传统的思维模式尽快转化到大数据思维模式,需要从观念上发生根本转变。今天使用大数据进行两侦案件办理,因为相关支持法律还未及时出台,数据提取程序繁琐,办理起来会出现诸多的不适应。比如,数据采集环节需要相关制度的约束,不能及时高效获取有价值的数据。

2.侦查思维陷入海量数据寻找中。当然,侦查思维是贯彻整个侦查过程中的主观活动,它对线索寻找、案情分析、线索突破等环节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不可能堙没在海量的数据中。从大数据本身来说,“大数据”在经济发展中的巨大意义并不代表其能取代一切对于社会问题的理性思考,科学发展的逻辑不能被湮没在海量数据中。

3.对大数据应用认识的不到位,不重视前期的建设。对于大数据建设的意义理解不够清楚,认识不到位,导致一些硬件设施建设不到位,子系统的软件功能不够完善,实际运用效果不理想。甚至还出现系统建立起来了,不愿使用、不会使用的情况,这就表明,基层检察人员对于大数据应用的接受度、认知度尚待提升。

三、应用大数据查办职务犯罪,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1.过硬的相关专业知识,犯罪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工作。

2.数据收集过程中,获取相关的信息应该遵循法律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充分遵守法律规定,不越法律红线。

3.按照法律规定,合法运用保存数据,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对检察机关大数据建设几点建议

1.尽快出台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的相关规定,细化技术侦查措施在申请、审查、批准、执行、监督、证据转化工作细则,保障监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合法运用。

2.完善运用大数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指挥平台,强化这类案件的统一指挥侦查。

3.建立构建基层干警培训平台,迅速提高基层两侦干警的专业知识,以适应大数据时代,办理案件对干警提出的新要求。

4.尽快加大检察机关大数据建设,加强对数据的整合,唤起沉睡的数据,尽可能挖掘出这些数据的价值。不断完善相关系统的子系统开发建设,为案件办理提供更多的有效的大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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